:我公司从非洲砍伐木材,然后出口到国内关联公司销售。在确定合同价格时,我们参考了当地市场价格。现在海关认为我司低报价格走私。木材是零关税货物,怎么还存在低报价格走私一说?
1、原木属于自然资源,我国是木材消耗大国,为保护我国生态环境,国家在一定程度上鼓励进口木材,而非采伐国内的林木。根据《进出口税则》,原木(品目4403项下)进口关税,最惠国税率是0,仅征收9%增值税。
2、本案走私木材偷逃税额=(成交价格-申报价格)*9%。故低报价格走私案,必然存在两个价格,一个是向海关申报的价格(下称申报价格),一个是实际成交价格(下称成交价格),而且申报价格低于成交价格,以欺骗海关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,偷逃税额半岛捕鱼,故又称为“价格瞒骗”。
3、既然是“价格瞒骗”,查明真实的成交价格就成了证明低报价格走私行为的必要之举。查明真实的成交价格就好像揭露庐山真面目。若不能查到真实的成交价格,那么所谓低报价格走私行为是存疑的,是不能成立的。故此木材,办理该类案件,侦查机关在构建证据体系时,证明“真实成交价格”的证据如合同半岛捕鱼、发票、付款记录成为重中之重。
4、我国进口木材,福建莆田商人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;木材生意发展至今日,很多福建木材商人已经到境外去承包山林,直接开采木材,所以贸易双方往往存在特殊关系。如果该特殊关系影响了成交价格,海关应根据《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》对申报价格进行调整,属于海关估价行政执法问题,而不是走私犯罪的问题。特殊关系下的交易如何定性(行政还是刑事)?往往是此类案件的争议的焦点。
5、偷逃税额与量刑之间的关系,在不考虑主从犯、自首、立功等量刑情节的情况下,偷逃税额与量刑的关系如下表:
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,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、海关争议解决、海关事务专项顾问。居于深圳。